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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本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政府及区级以上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命令、决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是指区级以上政府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及其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区政府(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发布、备案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四条 行政机关制定的下列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内部事务的管理制度、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 (二)各类应急预案,年检、注册、申报、参展、评奖等通知,转发上级文件但没有新增内容的,生效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 (三)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法制机构认为不适用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监督。 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授权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第七条 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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