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颁布日期】:2008-1-15
【法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6号 【执行日期】:2008-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6号
【字体:  
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国务院对截至2006年底现行行政法规共655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49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43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49件)

  附件:2.国务院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规目录(43件)2.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开展事业单位进人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年)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8年聘请外国专家组织专家项目工作的通知
·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07年能力验证计划的通知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