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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8-1-29
【法律文号】:沪财企[2008]5号 【执行日期】:2008-1-29
上海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
沪财企[2008]5号
【字体:  
上海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2007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清算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市财税三、七分局,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准确反映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列支、发放和结余的真实情况,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本市2007年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清算工作的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工资清算的范围
    经批准以控股公司为单位,实行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集团公司或控股公司,以及经批准以独立核算为单位实行工资增长办法的企业,均属今年工资清算的范围。
    凡经批准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仍按规定按实列支,不进行工资清算。
    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它相关支出,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其它工资性支出,都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
    二、工资清算的政策
    (一)2007年企业工资清算政策,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07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7] 16号)、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企一[1998]216号)和本通知的规定为依据。
    (二)在计算企业2007年度实现税利时,凡有下列情况的,可予以适当调整计算:
    1.企业因市政、世博等重大工程项目搬迁,影响企业实现税利的,可适当调整计算。
    2.企业在当年财务会计、税收检查中,被查实涉及各类违反财政、税收及其它法律法规问题,在计算当年效益时调整剔除计算。
    3.企业当年应缴未缴的税金,不计入企业当年实现税利中。
    三、工资清算办法
    (一)以控股公司一头为单位或以独立核算为单位,实行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企业,人均工资的增减,应以企业效益为依据,按经批准的当年工资与效益浮动挂钩的比例,确定当年人均工资的增加和减少。
    (二)实行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实际发放数,应按经批准的当年人均工资与效益增长挂钩浮动的比例发放。对人均工资实际发放数,大于经批准的当年人均工资与效益增长挂钩浮动的比例部分,除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在下年度核定企业工资基数内,应予以扣除。
    (三)亏损企业工资调控办法,按《关于2007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7]16号)规定执行。对当年扭亏为盈的企业,视同亏损企业减亏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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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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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7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结果公告
·关于印发水利系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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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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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2007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清算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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