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我市现行的《关于调整北京市2007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7]111号)文中明确的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均不变。 二、在实际工作中遇有其它问题,仍按《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3年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中明确的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3日起执行。 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