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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2008-2-28
【法律文号】:国务院令第519号 【执行日期】:2008-3-1
国务院令第519号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修订)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第十条 修改为:“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第十八条 修改为:“税法第六条 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

  三、第二十七条 修改为:“税法第六条 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 规定数额的费用。”

  四、第二十八条 第四项修改为:“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五、第二十九条 修改为:“税法第六条 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

  六、第四十条 修改为:“税法第九条 第二款所说的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七、删除第四十八条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做了相应调整,对个别文字做了修改。

  本决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 根据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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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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