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
|
在线咨询
|
HR知识库
|
专题汇总
|
资料下载
|
劳保新闻
|
劳保数据
|
案例研讨
|
新劳动法
|
HR社区
|
HR考证
|
劳务派遣
|
红日培训
|
注册
|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法律库首页
咨询首页
【颁发部门】: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卫生局 厦门市地税局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颁布日期】:2007-12-27
【法律文号】:厦劳社〔2008〕29号
【执行日期】:2007-12-27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卫生局 厦门市地税局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厦劳社〔2008〕29号
【字体:
大
中
小
】
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地税局、市相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厅字[2007]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和《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劳社文[2007]366号)精神,切实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落实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政策适用对象
本实施意见适用以下人员:
(一)军队复员干部;
(二)安置在企业的转业志愿兵(士官);
(三)城镇复员士官;
(四)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
(五)残疾军人;
(六)1954年10月3 1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以下简称在乡老复员军人);
(七)其他安置在企业的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和参加过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
(以上七类对象以下简称“部分军队退役人员”)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劳动保障、民政、财政、地税和人民银行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已明确的落实有关政策职责分工,进一步做好信息交流、情况通报等资源共享工作,形成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一)劳动保障部门贯彻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工作的主要任务有两项:一是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二是做好各项社会保险政策的落实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民政、地税和人民银行等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做好从民政、地税部门接收部分军队退役人员资料工作,并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核实。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作用,深入开展排查工作,摸清底数,力求不留死角。就业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初步掌握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就业培训情况、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缴费情况后,应与已建立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信息库进行比对,切实掌握其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为下一步有针对性地落实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劳动保障政策打好基础。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专门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信访台账,通过群众来信来访了解情况。
本文共
6
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网络收藏夹:
上一条:
关于同意印发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等有关问题的函
下一条:
关于建立全市劳动力调查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法律法规目录
最新法规(不限类别)
热点法规(不限类别)
国家法律
劳动保障法制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
劳动保障监察
其他
劳动就业
就业管理
再就业管理
失业管理
就业服务
其他
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
人员安置与流动
其他
工资与福利
工资
福利
其他
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社会救助
农村社会保险
保险基金管理
最低生活保障
社保综合
劳动标准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职工奖惩
女工与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其他
劳动安全保护
安全保护
安全生产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
其他
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与技能竞赛
职(执)业资格管理
职业标准与技能鉴定管理
其他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劳动争议执法监督
其他
劳动人事法综合
劳动综合
人事法规
公务员
其他
其他
计划生育
住房改革及公积金
高等学历、学籍等规定
其他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
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