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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重庆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重庆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重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颁布日期】:2006-12-7
【法律文号】:渝劳社发[2006]49号 【执行日期】:2006-12-7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重庆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重庆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重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渝劳社发[2006]49号
【字体:  
关于建立小额担保贷款“绿色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再就业办、财政局、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片区支行,重庆银监局各银监分局,各片区监管办事处,各小额担保贷款承贷金融机构:
  为了进一步解决部分下岗失业人员因无抵(质)押物或无人提供担保而难以获得小额担保贷款的问题,经研究并报市领导同意,决定针对这部分人员建立小额担保贷款“绿色通道”,现将有关头号题通知如下。
  一、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
  小额担保贷款“绿色通道”的服务对象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登记失业的大学毕业生和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从事个体经营而又确无抵(质)押物或无人提供担保的。
  二、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已退休人员、大龄下岗职工除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遵纪守法。
  (二)有本区县(自治县)常住户口,且在本区县(自治县)实际居住三的皮上(含三年);
  (三)经过就业培训、有创业能力、诚实守信;
  (四)办理了个体经营执照和税务登记;
  (五)有固定经营场地,且在户口所属的街道(乡镇)范围内;
  (六)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是微利项目(国家明文限制的行业除外);
  (七)经营项目符合市场需求且经过评审组论证通过;
  (八)贷款用途必须是用于流动资金;
  (九)签订小额担保贷款“绿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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