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颁布日期】:2006-3-22
【法律文号】:渝就业办[2006]8号 【执行日期】:2006-3-22
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渝就业办[2006]8号
【字体:  
关于小额担保贷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就 业 再 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劳动和 社 会 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片区支行,承贷金融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5〕28号)精神,更好地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原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联合印发的《重庆市再就业小额贷款实施办法》(渝再就办〔2004〕2号)文件继续执行,现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扩大贷款对象范围
  除渝再就办〔2004〕2号文件规定的对象外,将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也纳入小额担保贷款的范围。
  二、进一步规范微利项目的范围
  按照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小额担保贷款中微利项目的报告》(渝就业办〔2006〕5号)文件的规定,以下国家明文限制的行业不纳入小额担保贷款的范围:建筑业、广告业、房 屋 中 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美容、美发、水吧、酒吧、洗脚,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以及转让土地使用权等。
  三、完善财政贴息管理
  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登记失业的大学毕业生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