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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员管理 【颁布日期】:2006-9-20
【法律文号】:渝就业办[2006]25号 【执行日期】:2006-9-1
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员管理
渝就业办[2006]25号
【字体:  
关于印发《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呆账核销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就业再就业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片区支行,各小额担保贷款承贷金融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呆账核销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呆账核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健康发展,减轻承贷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压力,规范呆账核销程序,根据《重庆市再就业小额贷款实施办法》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小额担保贷款的承贷金融机构是指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的各类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承贷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贷机构办理小额担保贷款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贷款损失。
  第四条 呆账贷款核销遵循操作规范、程序简便、审批及时、风险分担的原则。
  第二章 呆账贷款的认定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未结清债权可认定为呆账贷款:
  (一)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承贷机构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承贷机构对借款人、借款人财产继承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无法归还贷款,承贷机构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地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无法归还贷款,承贷机构对借款人和担保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呆账贷款:
  (一)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债权;
  (二)承贷机构未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第三章 呆账贷款的核销
  第七条 呆账贷款核销坚持条件认定,逐户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及时核销的原则。
  第八条 核销呆账贷款必须准备以下材料:
  (一)基本资料。包括呆账核销申报表,贷款原始资料复印件,借款人、担保人基本情况和现状。
  (二)调查情况。包括呆账贷款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贷款催收情况及财产清偿证明。
  (三)其他相关材料:
  1、符合第五条 第(一)项的,提交借款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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