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工商(分)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个字〔2005〕第182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5〕28号文件精神,结合工商职能,就贯彻落实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用科学发展观统领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 就业是民生之本。各区县局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领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各项工作,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国家工商总局的部署,充分认识新形势下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增强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强化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的意识,把促进就业再就业作为巩固和发展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工商管理干部要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措施,大力发挥工商部门职能作用,不折不扣地全面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为下岗失业等人员的就业和再就业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 各区县局要加强领导,落实力量,继续把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作为全局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强化各级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机构的职能,充分发挥登记、监管部门以及基层工商所的作用,完善工作机制,构建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二、认真落实就业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自觉服务和服从于就业再就业的大局 各区县局要认真贯彻落实总局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就业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切实把涉及工商部门的登记类、管理类、证照类的收费减免政策逐一落实到位,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具体要求如下: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国家总局和市委、市政府制定的新的扶持政策,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 (二)对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包含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娱乐、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凭劳动部门核发的“下岗证”、“失业证”和“低保证”由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从核准营业执照之日起,在三年内免交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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