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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颁布日期】:2006-3-22
【法律文号】:渝财社[2006]40号 【执行日期】:2006-1-1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渝财社[2006]40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再就业办,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5〕28号),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 的 通知》(财社〔2006〕1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两级财政要根据就业形势和就业工作的需要,切实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
  二、就业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及贴息、再就业重点企业贷款贴息、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及代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退休时缴纳的余命医疗费、低保对象就业补贴、劳动力市场建设、社区平台建设以及相关的工作 经 费 和奖励等项支出。其他支出须经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就业再就业办)共同批准。
  三、市财政根据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实际投入、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和工作实绩、地方财力情况等因素下达专项转移支付,原则上一年分两次下达。
  四、市财政对区县(自治县、市)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包括专项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两部分。专项转移支付用于:职业介 绍 补 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助)、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市财政对社区平台建设补助资金、劳动力市场建设补助资金和小额贷款贴息及奖励、低保对象就业补贴、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及代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退休时缴纳的余命医疗费等实行专项补助。
  五、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除用于第二条 规定的项目外,经同级政府批准可用于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大型招聘会及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等工作经费开支。
  六、就业再就业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不得用于建设办公楼、培训基地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无关的其它方面开支。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提高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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