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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颁布日期】:2006-3-22
【法律文号】:渝财社[2006]42号 【执行日期】:2006-1-1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渝财社[2006]42号
【字体:  
关于切实做好职业介绍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再就业办,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渝委发〔2005〕28号 )精神,落实职业介绍机构开展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补贴,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各类职业介绍机 构,向 城 镇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以下统称求职者),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
  二、对开展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职业介绍机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条件为:介绍求职者成功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标准为:按每人不超过100元补贴。
  对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根据其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和收入等情况,统筹安排好职业介绍补贴资金预算,并根据其免费职业介绍成功情况按规定标准结算。
  三、职业介绍补贴程序
  (一)开展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机构,每年5月底和11月底,按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实际就业人数,向当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二)申请职业介绍补贴须提供以下材料: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就业人员名单、职业介绍服务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按求职者类别提供"下岗证"、"失业证"、"低保证"、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证"等复印件;用人单位与求职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等相关就业证明材料;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凭证。
  (三)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对开展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 机 构 所报材料进行初审,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拨款。
  四、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只能按每位符合渝委发〔2005〕28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五、职业 介 绍 补贴由同级财政就业再就业资金列支。
  六、各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严格审核职业介绍补贴申领材料,建立职业介绍补贴管理制度和台帐。对审核失察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享受职业介绍补贴的机构要自觉接受财政、劳动保 障 等 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在申领过程中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骗取职业介绍补贴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八、各区县(自治县、市)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九、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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