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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颁布日期】:2006-3-22
【法律文号】:渝财社[2006]43号
【执行日期】:2006-1-1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渝财社[2006]43号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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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就业再就业培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再就业办,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5〕28号)精神,更好地开展就业再就业培训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就业再就业培训及补助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享受一次性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的对象范围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5)28号)文件规定,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的对象范围在原“未参加过再就业培训的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不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国有和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的基础上,增加“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增加的人员持《重庆市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按规定参加培训。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培训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二、关于享受一次性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的对象范围扩大后,教学和经费补贴的管理工作
就业再就业培训机构的认定、教学管理等工作仍按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再就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4〕l08号)文件规定执行。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标准仍按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经费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04〕79号)文件规定执行。鼓励区县(自治县、市)探索培训经费直补培训者的办法。
三、实行就业再就业培训费直接补助给培训者的方式
对参加创业培训 (SYB)的人员,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其培训经费采取直接补助给培训者的方式:凭本人居民身份证、下岗证、失业证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开业证明的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经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报财政部门复核后按每人1000元一l500元标准补助。
四、工作要求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抓好贯彻落实,并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补贴所需资金,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的审核,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五、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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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职业介绍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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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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