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
|
在线咨询
|
HR知识库
|
专题汇总
|
资料下载
|
劳保新闻
|
劳保数据
|
案例研讨
|
新劳动法
|
HR社区
|
HR考证
|
劳务派遣
|
红日培训
|
注册
|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法律库首页
咨询首页
【颁发部门】: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颁布日期】:2006-3-22
【法律文号】:渝财社[2006]45号
【执行日期】:2006-3-22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渝财社[2006]45号
【字体:
大
中
小
】
关于加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岗位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再就业办,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
为认真贯彻《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5]28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好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岗位补贴,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岗位补贴的对象和范围
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的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下同),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招用就业困难对象,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关于岗位补贴的标准
岗位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年1000元计算。
三、关于岗位补贴的期限
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岗位补贴但未到期的,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累计不超过3年。
四、关于岗位补贴的程序
(一) 申请补贴
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按年向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岗位补贴,并提交以下资料:
(1) 《重庆市岗位补贴申请有》(见附件);
(2) 招用的就业困难对象花名册;
(3) 再就业扶持政策规定的有效证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 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复印件;?
(5) 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证明或凭证;
(6) 工资支付凭证等。
(二) 审核划拨
经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岗位补贴金额的50%直接划入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履行到期后拨付余下的50%,并及时将经费划拨情况反馈当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五、关于经费渠道和管理服务
岗位补贴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所在的区县(自治县、市)支付,并在区县(自治县、市)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符合条件的人员跨地区再就业应享受的岗位补贴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支付。
对已经实现就业和已享受岗位补贴政策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在再就业扶持政策规定的有效证件中进行标注。符合条件的人员被外区县(自治县、市)的用人单位招用并享受岗位补贴,用人单位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将享受岗位补贴的情况反馈给被招用人员户口所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六、工作要求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劳动保障、就业再就业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抓好贯彻落实,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就业再就业办备案。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补贴所需资金,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劳动保障和就业再就业部门要加强审核,提高工作效率。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重庆市岗位补贴申请表(略)
网络收藏夹:
上一条:
关于加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条: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法律法规目录
最新法规(不限类别)
热点法规(不限类别)
国家法律
劳动保障法制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
劳动保障监察
其他
劳动就业
就业管理
再就业管理
失业管理
就业服务
其他
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
人员安置与流动
其他
工资与福利
工资
福利
其他
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社会救助
农村社会保险
保险基金管理
最低生活保障
社保综合
劳动标准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职工奖惩
女工与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其他
劳动安全保护
安全保护
安全生产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
其他
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与技能竞赛
职(执)业资格管理
职业标准与技能鉴定管理
其他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劳动争议执法监督
其他
劳动人事法综合
劳动综合
人事法规
公务员
其他
其他
计划生育
住房改革及公积金
高等学历、学籍等规定
其他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
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