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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2006-2-20
【法律文号】:渝地税发[2006]100号 【执行日期】:2006-1-1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
渝地税发[2006]100号
【字体: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转发给你们。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5]28号)的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
  (一)认定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主管部门为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1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认定操作程序。
  (二)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经济实体”)的认定、审核程序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l60号)第五条 的有关规定执行,认定主管部门为财政局、国资委(经贸部门)、劳动保障局。
  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减免的审核
  (一)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减免的审核主管部门为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
  (二)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减免税的审批权限,应分别按照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所制定的减免税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减免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时,应报送下列材料:
  1、个体工商户的减免税申请;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经营业主的下岗失业证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经营业主的房屋产权证或店堂、门面租赁协议。
  (五)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时,应报送下列材料:
  1、企业的减免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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