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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6-5-16
【法律文号】:渝府发[2006]48号 【执行日期】:2006-5-16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发[2006]48号
【字体:  
关于细化企业职工职业资格等级的指导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创新型城市,加快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技能人才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经与有关方面协商,现提出细化全市企业职工职业资格等级的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细化企业职工职业资格等级对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能水平的重要意义
  通过细化企业职工职业资格等级,可以使企业技能劳动者每年都有明确的努力方向和目标,从而充分调动劳动者提高自身技能水平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可以帮助企业更准确地掌握本企业劳动者的真实技能水平,促进企业分配制度改革,使不同技能水平的劳动者获得与其自身技能水平更相符的工资待遇,在企业内部逐步形成公平竞争、你追我赶的良好氛围。
  二、企业职工职业资格等级细化实施办法
  (一)职业资格等级设置。在保留国家五级职业资格的基础上,将国家职业资格初、中、高三级细化为九级,九级以上再设技师、高级技师。具体对应如下表:(见表)
  (二)等级标准制定与题库开发。国家五级职业资格的等级标准与题库开发按现行模式运行,新设地方各等级的职业标准与题库开发原则上由企业参照国家职业标准和题库,根据有关岗位要求制定,送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市劳动保障部门积极提供技术支持和政策指导。对于部分量大面广的职业(工种)新设地方各等级的职业标准和鉴定试题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制定。
  (三)职业资格等级鉴定办法。国家五级职业资格的鉴定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新设地方各等级的职业资格鉴定采用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不具备相关条件的企业可委托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实施。凡通过地方等级三级鉴定合格者,在参加上一级国家职业资格鉴定时,可以免考技能操作考试。
  (四)组织职业资格等级鉴定企业的资质认定。开展企业职工职业资格等级鉴定的企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认定,具备条件的企业在规定的职业等级范围内开展工作。开展企业职工职业资格等级鉴定的企业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组织机构健全,有相应的培训鉴定组织体系;
  2.企业有一定规模;
  3.企业依法提取并使用职业教育经费;
  4.有满足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场地、设备、师资等条件。
  (五)职业资格等级实行证卡结合管理。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继续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对鉴定合格者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同时配发技能等级卡;新增各等级的职业资格实行技能等级卡管理,对鉴定合格者颁发技能等级卡。技能等级卡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在我市范围内具有同等效力。技能等级卡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开发,统一印制。按规定由相应劳动保障部门核发。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资金保障,确保细化企业职工职业资格等级工作顺利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技能人才评价指导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劳动保障、组织、人事、编办、经委、财政、国资委、中小企业局、总工会、团市委、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细化职业资格等级的各项协调工作。细化职业资格等级的各项具体工作主要由市劳动保障局组织实施。
  (二)强化企业职责。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并依法提取和使用培训经费,保障本单位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
  (三)加大资金投入。政府根据细化职业资格等级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职业标准开发与题库建设、印制技能等级卡,技能人才培养、评价、评选、表彰、师资培训、教材开发等。引导和鼓励用人单位加大技能人才尤其是高技能人才培养投入,严格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
  (四)引导和鼓励企业完善培训、鉴定、使用与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建立职工凭技能等级和工作业绩确定收入分配的机制。高技能人才在聘任、工资、带薪学习、培训、休假、出国进修等方面,可享受与用人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同等待遇。对参加科技攻关和技术革新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以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通过奖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奖励。
  (五)实施步骤。细化职业资格等级工作分三个步骤推进。一是准备阶段。用半年左右的时间,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开展标准制定和题库开发等前期准备工作。二是试点阶段。用一年左右的时间,选择部分企业、行业和区县进行试点。三是总结推广阶段。对试点情况进行总结,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推广。
  (六)本意见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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