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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管理,保证考核工作质量,现将《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中心资质认定程序(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8年03月06日
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中心资质认定程序(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管理,保证考核工作质量,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与资格鉴定管理办法》,制订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中心(以下简称考核中心)的资质认定工作。
第三条 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批准考核中心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考核中心的设立应当统筹考虑地域分布、考核资源集约利用等因素。
第五条 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成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委会),负责考核中心的资质审查工作。
第六条 考核中心设立无损检验人员考评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具体负责培训和考核工作。考委会人员组成应报鉴委会审定。
考委会主任委员应由考核中心负责人担任,考委会委员应至少具有5年以上检测相关工作经历和高级技术职称,熟悉无损检验技术,且具有某一检验技术专长。其中,III级人员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二,且具有所申请方法的核III级人员。
第七条 考核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本中心考核工作程序、培训大纲以及相关技术、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等,定期进行管理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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