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8-3-19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2008-3-19
南京市人民政府
【字体: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二条 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申请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

  第三条 家庭成员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人员,包括户籍迁出的在校学生。

  第四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数所得到的人均数。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实际生活、支出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1、拥有、使用各种机动车辆、大型农具、农机具(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且未用于客货运营的机动车辆除外)的家庭;

  2、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3、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的家庭;

  4、持有或从事有价证券买卖及其他投资行为和有高值收藏的家庭;

  5、无特殊情况,城镇居民1人户住房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2人户超过70平方米、3人及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超过房产部门公布的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家庭;

  6、无特殊情况,申请前2年之内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购买商品房,或以商品房价格购买超过标准面积的经济适用房的家庭;

  7、申请前2年之内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高标准装修房屋的家庭;

  8、无特殊情况,家庭水、电、气月支出人均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5%,通讯费月支出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的家庭;

  9、饲养高档宠物的家庭;

  10、家庭成员持有并使用高档移动电话,或购置、佩戴贵重首饰,或经常享用高档烟酒等非生活必需品,以及经常参加高消费娱乐休闲活动的家庭;
本文共9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实情况、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安排、《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执行情况等督促检查的通知
·关于妥善安排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活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
·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
·溧阳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发放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京市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农经办市财政局《2007年促进低收入纯农户增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