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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企业年金基金市场化管理运营监管工作,依法实施监管,根据《重庆市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渝劳社发[2006]16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等有关规定,现对我市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所需材料 受托人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时应准备好以下资料: (一)《关于XX公司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函》(附件1)一式两份。 (二)XX公司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文本原件各一份。包括:委托人与受托人(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签订的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签订的账户管理合同、受托人与托管签订的托管合同、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签订的投资管理合同。由企业年金理事会担任受托人的,应提供企业集体协商选择受托形式的决议材料和加盖企业印章的企业年金理事会章程、组成人员名单及其简历等。 法人受托机构兼任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的可将账户管理合同或投资管理合同的内容包括在受托管理合同内。 (三)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年金方案审查意见书》原件一份。 (四)加盖印章的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程序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按以下程序备案: (一)自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受托人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文本报送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二)市劳动保障局对备案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无异议,于收到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全部资料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受托人出具《关于XX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附件2),给予企业年金计划登记号。 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材料有异议的,市劳动保障局于收到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全部资料之日起15日内,通知备案受托人对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 (三)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执行过程中,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主体条款有调整或基金管理合同发生变更,受托人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重新履行备案程序。 三、企业年金计划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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