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各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长期以来,我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因种种原因,使用了一定数量的不占用本单位编制、未与本单位或其它单位建立正式人事关系的非在编临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临时人员),这些人员为我市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机关事业单位普遍存在着对临时人员聘用管理不规范,时有侵犯其合法权益,解聘后人事纠纷不断等问题,致使基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人员近年长期集体上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为了防止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出现类似问题,现就切实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临时人员的聘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人员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人员与编制管理规定,充分发挥本单位现有人员的作用,一般不使用临时人员。确因临时性、应急性工作任务需要聘用临时人员的,应从严控制并商请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采用合法、规范的渠道予以解决。 二、切实维护机关事业单位临时人员的合法权益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聘用临时人员,必须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切实保障和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有效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最大限度降低用人中的劳动合同风险。要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聘用双方的权利义务,完善聘用关系,规范辞聘、解聘和续聘程序。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计划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手续,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通过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做好临时人员档案、户口、党团关系、考核评价、职称评审、考工定级、激励奖惩等管理服务工作。 三、全面推行人才派遣制度 为有效解决机关事业单位临时人员的后顾之忧,降低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成本,预防可能出现的人事纠纷,切实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今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使用临时人员,一律实行人才派遣制度。即由用人单位与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兴办的人才派遣单位签订人才派遣协议,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兴办的人才派遣单位根据用人单位需求,将聘用人员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兴办的人才派遣单位统一与被派遣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即临时人员与派遣单位发生劳动合同关系),并负责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办理、职称评审、考工定级以及解聘、辞聘、续聘等派遣管理服务工作,计发工资福利待遇,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用人单位与被派遣人员在聘用过程中或解聘后发生争议的,由派遣单位与被派遣人员按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的方式解决。 四、认真做好机关事业单位临时人员的聘用管理 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认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临时人员聘用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临时人员聘用管理工作。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抓紧对现有的机关事业单位临时人员进行一次清理。凡未实行人才派遣制度的,要尽快予以完善,并将清理情况于5月31日前报市人才交流中心。人才派遣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才交流中心根据本通知精神另行拟定。 附件: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临时人员清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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