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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8-3-14
【法律文号】:晋劳社厅发〔2008〕25号 【执行日期】:2008-3-14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晋劳社厅发〔2008〕25号
【字体:  
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业:
  为全面加强企业工时制度管理,切实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根据《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标准工时制度。企业确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经批准后予以实施。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适用于: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职工;
  (四)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
  (五)实行轮班作业的职工;
  (六)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三、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对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弹性工时制度。适用于: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和押运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四)其他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四、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安排职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职工在一个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企业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企业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对于从事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的职工,企业必须保证其每周至少休息1天。
  五、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和管理;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省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埠驻晋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和管理;中央驻晋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和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报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六、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应当与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
  七、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应当如实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一)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书面申请报告,其内容包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具体原因,涉及岗位及职工人数、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等;
  (二)山西省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四)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同意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决议。
  八、企业应当及时将劳动行政部门准予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认真组织实施。同时,要采用集中休息和轮休、调休等方式,切实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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