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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6-6-16
【法律文号】:京建科教[2006]468号
【执行日期】:2006-6-16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京建科教[2006]468号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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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北京市农村劳动力向建筑业、房地产业转移培训、考核与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建委,各区县劳动局,各区县农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推动我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北京市农村劳动力培训与就业工作的意见》(京政农发[2006]8号)文件精神,努力开创农村劳动力向建筑业、房地产业转移培训就业工作新局面,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多渠道安置京郊农村劳动力的就业转移,特制定此实施意见。
一、开放建筑业、房地产业关键岗位
结合我市建筑业与房地产业发展的要求,开放部分适合农村劳动力培训与就业的岗位,岗位设置分为管理型岗位和职业技能型岗位:
1、管理型岗位:包括建筑工程安全员、施工员、质检员、造价员、材料员、监理员、试验员、测量验线员、劳动力管理员、商品房销售员等。
2、职业技能型岗位:电工、抹灰工、建筑油漆工、精细木工、石工、砌筑工、防水工、管道工、钢筋工、架子工、建筑普工及特种作业工种:中小型建筑机械操作工和塔式起重机驾驶员等。
二、 完善机制,建立劳动力培训就业平台
按照我市构建城乡统一的农村劳动力培训就业信息平台模式,在已建立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制度、劳动力培训与就业市场信息沟通机制的基础上,努力建立我市建筑业、房地产业就业岗位信息与农村劳动力的有效对接。
1、市属大型建筑企业、房地产企业将本企业的岗位需求及用工状况动态报市建委,由市建委联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岗位需求情况和用工情况统一发布在培训与就业信息平台。
2、在各区、县登记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招投标代理、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中介(销售)、物业管理企业等建筑业、房地产业的岗位需求情况及用工情况动态报各区、县建委,并联合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公布在培训与就业信息平台。
3、新成立的各类建筑业企业,包括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劳务企业及房地产业,包括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销售等中介机构,应将岗位需求及用工状况报市建委,由市建委联合市劳动保障局将岗位需求及用工状况公布在培训与就业信息平台。
三、培训考核与发证管理
培训要按照“企业下订单,培训基地下菜单,政府部门买单”的方式进行,以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为目标,重点加强岗位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
1、开放岗位中劳动保障部已经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进行培训;对于建筑业特有的岗位要求和职业标准,由北京市建委在北京建设网公布开放岗位的岗位标准、培训大纲及考试大纲。
2、具有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各类培训机构,可根据培训与就业信息需求,对已经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开展技能培训;对建筑业特有的岗位要求和职业标准按照市建委公布的培训大纲与考试大纲要求组织培训。
3、学员可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培训岗位及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4、市建委在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设立管理型岗位考试报名点,统一受理个人、企业或社会培训机构的考试报名工作,负责考试和颁发相应证书的组织工作。
5、对已经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按照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办法》(京建法[2004]292号)有关规定,由市劳动保障局核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在《职业资格证书》上加盖市劳动保障局和市建委两部门印章。《职业资格证书》的填写、编码和打印,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执行。对建筑业特有职业技能标准的岗位,按照管理型岗位和职业技能型岗位由市建委考核鉴定机构发放相关证书并加盖印章。
6、鼓励成立建筑施工、建筑劳务、物业管理等就业服务实体,参与本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于这类企业的岗位需求可直接报市建委,市建委将根据实际需求,组织到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相关职业培训机构统一培训、考核、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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