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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6-2-27
【法律文号】:京劳社工发[2006]30号 【执行日期】:2006-2-27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工发[2006]30号
【字体:  
关于调整部分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项目费用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辅助器具定点单位:
  根据《北京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京劳社工发[2003]19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假肢和假眼的费用限额进行调整。具体调整为:髋离断大腿假肢10000元,大腿假肢7400元,小腿假肢5000元,半足1300元,上臂假肢1800元。前臂假肢1500元,假手700元,假眼1100元。调整金额后的辅助器具费用限额表,详见附表。2006年4月1日以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审批的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按本标准执行。
  附件:北京市辅助器具项目及费用限额(2006)(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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