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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6-6-5
【法律文号】:京劳社工复[2006]164号 【执行日期】:2006-6-5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工复[2006]164号
【字体:  
关于“被申请工伤认定的个体工商户依法被注销后能否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请示”的批复
 大兴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被申请工伤认定的个体工商户依法被注销后能否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请示》(京兴劳社工文[2006]2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工伤认定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对企业职工或者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受伤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十五条关于工伤范围和视同工伤范围的规定情形,作出能否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结论,是维护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雇工工伤保险权益的重要环节。只要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受伤时,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没有依法被注销,且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申请是自受伤之日起1年内提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都应依法受理并作出受伤职工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结论。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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