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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6-3-23
【法律文号】:京劳社医保发[2006]44号 【执行日期】:2006-3-23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医保发[2006]44号
【字体:  
关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奖励款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2005年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评比结果的通知》(京劳社医保发[2006]31号)精神,对这次获奖的定点医疗机构,市财政局拨专款进行了奖励。为加强对奖励款项目经费使用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奖励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奖励款属于特定项目经费,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05]975号)的有关规定:项目支出应专款专用,奖励款只能用于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培训以及购买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不能调剂其他用途使用。
  二、奖励款应在财务账簿中单独列出收支科目,支出项目要注明用途;奖励款在10万元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将本年度奖励款项目支出财务状况表于下年度1月份上报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财务部。
  三、对获奖单位奖励款项目经费支出情况将进行年度检查。发现违纪、违规使用特定项目经费的定点医疗机构,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27号令)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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