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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颁布日期】:2006-1-4
【法律文号】:京医保发[2006]1号 【执行日期】:2006-1-4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京医保发[2006]1号
【字体:  
关于北京市第五社会福利院等四家医务室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为解决我市老年参保人员就近医疗,按照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1号)精神,我们于2005年选择了条件较好,管理较为规范的北京市第五社会福利院医务室、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乡香山老年公寓医务室、北京市海淀区阳台山老年公寓医务室、北京市石景山区社会福利院医务室,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进行试点。从试点的情况看,以上医务室能够严格遵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规定,为所入住的老年人员提供规范、便捷的医疗服务。同时解决了入住老年社会福利机构享受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人员就近医疗的根本问题,深受老年人欢迎。经与市民政局研究决定,将这四家医务室纳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范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朝阳、海淀、石景山区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分别与以上四家老年社会福利机构医务室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书(期限与正式定点医疗机构相同),并报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备案。同时,加强对医务室的指导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参保人员入住以上四家老年社会福利机构在医务室就医的,需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审批表见附件),经审批后,发生的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三、以上四家老年社会福利机构医务室,应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对医务人员、参保人员做好医务保险政策的宣传培训工作;为就医的参保人员建立门诊病历档案;用药范围严格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执行。门诊一次开药急性疾病不超过3日量,慢性疾病不超过7日量,并为就诊的参保人员提供计算机打印的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和药品、检查、治疗等医疗费用明细单。
  四、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参保人员入住老年社会福利机构就近医疗审批表》(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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