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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颁布日期】:2006-4-7
【法律文号】:京医保发[2006]20号 【执行日期】:2006-4-7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京医保发[2006]20号
【字体:  
关于进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卫生事业发展,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5〕24号)的精神,发展社区医疗服务,方便广大参保人员就近医疗,经研究决定,开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认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一)北京市卫生局公布的第一至七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未经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认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经区、县卫生局审批市卫生局备案的新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二)第九批定点医疗机构认定过程中限期整改的医疗机构。
  二、认定程序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认定程序按照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24号)执行。经审核批准的医疗机构可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范围。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将与认定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上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三、认定条件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按照市医保中心《关于认定北京市第六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03〕30号)的规定,对辖区内未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进行摸底调查,按照定点医疗机构评审标准、评审工作程序和要求,认真做好本次定点医疗机构的初审工作,并将初审合格的医疗机构有关材料、初审意见及网络信息,于2006年4月28日前上报市医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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