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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颁布日期】:2006-4-11
【法律文号】:京医保发[2006]22号 【执行日期】:2006-5-1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京医保发[2006]22号
【字体:  
关于北京市公费医疗享受单位医务室药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公费医疗享受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直管公费医疗医疗照顾人员医疗费用管理,规范医疗照顾人员在单位卫生科(所)、医务室、门诊部(以下简称医务室)所发生的药费报销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务室用药范围
  医务室用药范围按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社区卫生用药报销范围>的通知》(京劳社医保发〔2005〕98号)执行。
  二、处方样式及书写要求
  医务室应使用规范处方,处方样式见附件。
  处方应写明医疗照顾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就诊日期、疾病诊断、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并逐一划价,用药与诊断要相符。
  三、开药量
  医疗照顾人员选择已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室作为就近医院,按公费医疗有关规定视同门诊就医。没有选择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室作为就近医院的医疗照顾人员在医院室就医,或者在本单位非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室就医,开药量最长不得超过一周。
  四、费用申报要求
  属于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室,必须按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票据;不属于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室,要在处方药费金额上加盖单位财务章。符合上述规定的药费列入公费医疗报销范围。
  五、各公费医疗享受单位要认真做好医疗照顾人员的公费医疗管理及政策宣传工作,严格执行本通知精神,保证公费医疗费用合理支出。
  六、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处方样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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