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HR知识库
|
劳动保障
专题汇总
|
视频频道
|
新劳动法
|
注册
登陆
劳务派遣
|
红日培训
|
人力资源管理师专题
法 律 库
|
劳保数据
|
在线咨询
|
案例分析
案例研讨
|
资料下载
|
HR 社区
劳动者社区
企业咨询
|
红海公司
|
人力资源管理人学会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法律库首页
咨询首页
【颁发部门】:关于在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乡敬老院医务室等进行医疗保险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6-6-5
【法律文号】:京医保发[2006]33号
【执行日期】:2006-6-5
关于在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乡敬老院医务室等进行医疗保险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京医保发[2006]33号
【字体:
大
中
小
】
关于在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乡敬老院医务室等进行医疗保险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为解决我市老年参保人员就近医疗问题,按照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1号)精神,经与市民政局研究,选择条件较好,管理较为规范的老年社会福利机构医务室进行试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乡敬老院医务室、北京市丰台区天华福寿全敬老院卫生所。
二、试点要求:
(一)参保人员在所入住的试点老年社会福利机构医务室就医,发生的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参保人员在所入住的试点老年社会福利机构医务室就医,不受个人选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数量的限制,但需到参加医疗保险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备案表见附件);如参保人员在备案期限内变更老年社会福利机构,应及时到参加医疗保险的区、县重新备案;
(三)纳入试点的老年社会福利机构医务室,应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对医务人员、参保人员做好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培训工作,为就医的参保人员建立门诊病历档案,并协助参保人员做好备案工作。用药范围严格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社区卫生用药报销范围》规定执行,一次开药量急性病不超过3天量,慢性病不超过7天量,并为就诊的参保人员提供计算机打印的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和药品、检查、治疗等医疗费用项目明细单。
三、享受公纲医疗人员参照此办法执行。
四、本办法暂定试行一年(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
请各有关区、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加强对试点老年社会福利机构医务室的指导和管理,并注意总结经验,确保为参保人员提供规范、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
附件:《北京市入住老年社会福利机构参保人员就近医疗备案表》(见表)
网络收藏夹:
上一条:
关于继续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条:
关于申报2006年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A类定点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律法规目录
最新法规(不限类别)
热点法规(不限类别)
国家法律
劳动保障法制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
劳动保障监察
其他
劳动就业
就业管理
再就业管理
失业管理
就业服务
其他
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
人员安置与流动
其他
工资与福利
工资
福利
其他
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社会救助
农村社会保险
保险基金管理
最低生活保障
社保综合
劳动标准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职工奖惩
女工与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其他
劳动安全保护
安全保护
安全生产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
其他
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与技能竞赛
职(执)业资格管理
职业标准与技能鉴定管理
其他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劳动争议执法监督
其他
劳动人事法综合
劳动综合
人事法规
公务员
其他
其他
计划生育
住房改革及公积金
高等学历、学籍等规定
其他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
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