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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6-8-16
【法律文号】:京劳社资发〔2006〕113号 【执行日期】:2006-8-16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资发〔2006〕113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加大解决建筑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力度,切实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监控范围,完善监控系统
  各区县要进一步提高对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监控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登记表》的填报工作是摸清建筑施工企业欠薪底数的重要措施,是强化对建筑施工企业监督、实施动态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为此,各区县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力争将辖区内所有在施项目全部纳入监控范围。
  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发挥街(乡)的作用,督促各街(乡)指定专人负责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报表汇总和报送工作,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监控和管理;加强局内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将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未在监控范围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全部纳入监控系统;与建委等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监控情况核对机制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沟通反馈机制,及时查实核对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情况,不断扩大监控范围。
  各区县要加强对监控数据的统计分析,及时了解和掌握本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的情况,对其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和清理拖欠工资的进展情况实施动态监督管理。必须在每月10前将《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登记汇总表》和情况分析材料报送市劳动保障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自八月份开始,各区县应使用新报表进行统计,具体表样见附件。
  二、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大力推动建立农民工工资预留账户工作
  为从源头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有效地维护建筑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照《北京市在京建筑施工企业设立农民工工资预留账户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京劳社资发[2004]156号)的要求,加强与建设行政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在对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全面监控的基础上,积极指导辖区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预留账户,要求新进京的、发生过拖欠的和有拖欠苗头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指导意见》,建立并做实农民工工资预留账户,切实发挥预留账户的欠薪保障作用。
  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内部有关科室要分工明确,落实责任,从制度上和机制上保证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预留账户工作的开展;通过开展专项检查、日常巡查等方式,督促、指导辖区内的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预留账户;要通过开展劳动法规、政策培训班,加强政策宣传等手段,积极引导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预留账户。
  附件:
  1.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统计表(见表)   
   2.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统计汇总表(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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