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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6-11-2
【法律文号】:京劳社信发〔2006〕162号 【执行日期】:2007-1-1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信发〔2006〕162号
【字体:  
关于工人单调进京有关条件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计划单列企业:
  为了加强对北京市工人单调进京工作的管理,严格审批,结合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人单调进京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信发〔2002〕48号)和《关于对<关于工人单调进京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京劳社信发〔2002〕67号)执行以来的实际情况,就办理北京市工人单调进京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人单调进京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信发〔2002〕48号)规定,对“二、调配偶来京工作,(一)办理条件”做如下规定:
  (一)以“2.申请人及子女在京,配偶在35岁以上或分居10年以上”和“3.申请人或配偶的父母在京,配偶在35岁以上或分居10年以上”为条件,申请调配偶进京工作的,调京人如系离婚或丧偶后与在京申请人再婚,其再婚后的时间应当满3年以上。
  (二)以“5.申请人为国家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且参加工作3年以上”为条件,申请调配偶来京工作的,在京人应当在符合申报要求的申报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并提交由申报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的社保中心出具的在京人在该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证明。
  二、在京申请人原按调配偶来京工作进京或经市公安局批准投靠进京的,在京离婚后,与外地人员再婚或与外地原配偶复婚的,不得办理配偶或子女单调进京工作。
  三、调京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一年的,不再办理单调进京工作。
  四、办理工人单调进京的审批时限,自受理申办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关于工人单调进京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信发〔2002〕48号)和《关于对<关于工人单调进京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京劳社信发〔2002〕67号)文件中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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