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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6-8-14
【法律文号】:京劳社养发〔2006〕111号 【执行日期】:2006-8-14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养发〔2006〕111号
【字体:  
关于实施《关于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妥善解决《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市政府令〔1993〕第16号)实施期间建设征地农转工自谋职业 人员的社会保险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关于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社养发〔2004〕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件)及相关文件,并于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这项工作的实际进展情况和工作需要,经与市财政局研究,现就我市实施78号文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相关区、县应进一步做好落实78号文件规定的工作,对于符合补缴社会保险费条件,但尚未办理补缴手续的建设征地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应要求其尽快按照文件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补缴社会保险费。
  二、对于符合78号文件规定补缴条件的建设征地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2006年9月30日前申请并按照规定办理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其补缴资金仍按规定比例由市财政、区(县)财政和个人分担;2006年10月1日后申请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应以其办理补缴手续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规定比例补缴,其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资金全部由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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