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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6-11-22
【法律文号】:京劳社养发〔2006〕174号 【执行日期】:2006-11-22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养发〔2006〕174号
【字体:  
关于2006年北京市调整城镇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0号)精神,参照北京市《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的具体规定》(京国工改办〔2006〕6号)的标准,现就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2006年6月30日前,已按规定办理离休手续并按月享受离休待遇的人员,自2006年7月1日起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的标准;享受正部级待遇的每月增加2500元;享受副部级待遇的每月增加1800元;享受正局级待遇的每月增加1220元;享受副局级待遇的每月增加940元;享受正处级待遇的每月增加670元;享受副处级待遇的每月增加490元;享受科级及以下待遇的每月增加350元;享受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的每月增加990元;享受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的每月增加540元;享受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及以下待遇的每月增加350元。
  离休人员按本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身份有交叉时不重复计算,待遇水平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
  三、按照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中央科研机构和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74号)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正常事业费的中央转制单位,仍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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