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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6-7-21
【法律文号】:京劳社养复〔2006〕220号 【执行日期】:2006-7-21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养复〔2006〕220号
【字体:  
关于原行业统筹企业实施属地管理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批复
  西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原行业统筹企业实施属地管理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西劳社文〔2006〕3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行业统筹是经国务院批准,在行业或系统内部组织所属企业或单位实行的基本养老保险系统内部统筹。行业统筹执行国家和本行业制定的有关养老保险政策。199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决定将行业统筹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全部移交地方管理。按照先移交后调整的原则,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在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个人账户规模、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等方面逐步过渡并执行地方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行业统筹企业在移交地方管理前,企业与职工依据原行业制定的养老保险政策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于行业统筹期间的养老保险政策解释及执行,企业或单位应按原行业统筹管理期间的政策执行和处理;对于移交后执行地方养老保险政策情况由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指导。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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