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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6-8-28
【法律文号】:京劳社养复〔2006〕266号 【执行日期】:2006-8-28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养复〔2006〕266号
【字体:  
关于重新核定有关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批复
 宣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重新核定有关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请示》(宣劳社办〔2006〕182号)收悉,经研究,现对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核实退休人员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养老金项目以及连续工龄认定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核定统筹基金支付项目问题
  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我市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在相对公平基础上的。各参统单位均须按照统一政策,核定退休人员退休待遇中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项目及标准。对于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布<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以下简称104号文件)办理退休的人员,按照连续工龄确定退休费计发比例时,应执行10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退休人员退休待遇中超出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部分,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原有资金渠道发放。
  二、关于连续工龄认定问题
  对于按照104号文件规定计算退休费的职工,其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是核准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以及今后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的基础。因此,劳动保障部门在认定连续工龄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各项规定。凡用人单位超越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能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计算基本养老金和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针对退休人员反映的上述问题,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和本市的现行政策做好解释工作。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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