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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6-12-21
【法律文号】:京财社〔2006〕2857号 【执行日期】:2007-1-1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财社〔2006〕2857号
【字体:  
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缴拨结算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涉农区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确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区县财政专户管理后,基金缴拨结算能正常运行,根据《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京财社〔2006〕247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缴拨结算流程,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金缴拨程序
  (一)基金上缴
  缴费单位(村或企事业单位) (乡镇社保所) 区(县)农保经办机构收入户 区(县)财政专户
  1.缴费单位(村或企事业单位)在一轮收费工作完毕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所收保费及《缴费明细表》(自留一联)上缴乡镇社保所。
  2.乡镇社保所审核《缴费明细表》及缴上来的保费,审核无误后,由乡镇社保所开具《北京市社会保险专用基金票据》(一式三联),交款人和收款人确认无误后,由收款人签字,加盖社保所财务专章。第一联留作存根归档备查,第二联作乡镇社保所财务记账原始凭证,第三联交缴费单位。
  (1)乡镇社保所应在全乡一轮收费工作完毕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将保费、《缴费明细表》(自留一联)上缴到区(县)农保经办机构。
  (2)乡镇社保所应将当月收缴的零星保费,于每月底前将保费、《缴费明细表》(自留一联)上缴到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偏远地区上缴期限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7日。
  3.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在收到乡镇社保所缴来的《缴费明细表》和保费审核无误后,开具《北京市行政事业性统一银钱收据》(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归档备查,第二联交乡镇社保所,第三联作区(县)农保经办机构财务记账原始凭证。区(县)农保经办机构直接收缴的保费,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应给缴费单位(村或企事业单位)开具《北京市社会保险专用基金票据》,并在3日内将保费存入收入户。每月28日之前将收入户的全部余额上缴财政专户。如遇节假日,上缴时间相应提前。
  (二)基金拨付
  区(县)财政专户 区(县)农保经办机构支出户 社会化发放中介金融机构或乡镇社保所
  区(县)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农保经办机构所报的用款申请书,经审核无误后拨付。
  1.区(县)农保经办机构要根据领取计划,按月填写用款申请书。用款申请书必须注明支出项目、金额。由主管局长、单位负责人、财务主管人员、制表人签字,加盖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公章后于每月20日前报区(县)财政部门。
  区(县)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于次月8日前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同级农保经办机构的支出户。区(县)农保经办机构收到财政拨来的基金后及时将发放养老保险金的基金拨入社会化发放中介金融机构;将退保基金拨入乡镇社保所,按规定落实给付工作。
  2.在预算执行月份内,如发生退保时,一般情况下,可将退保金额做在下月用款计划中,推迟一个月给付退保金,本月不增加拨款。如发生突发事件需拨付基金,农保经办机构要提交书面报告上报,财政部门应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及时拨付基金。
  (三)利息收入的缴拨程序
  1.财政专户的存款利息,由区(县)财政部门根据区(县)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出具的“银行利息通知单”计入区(县)财政专户。将“银行利息通知单”加盖专用印章的复印件交农保经办机构记账。
  2.支出户的利息收入要按银行结息时间,及时划拨到收入户。在结息月的28日之前,将收入户的利息和支出户转来的利息,缴存财政专户。农保经办机构凭银行出具的“银行利息通知单”和划款凭证记账。
  (四)转存银行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家债券的资金划拨及程序
  1.农保基金结余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凭证式债券或转为定期存款。转为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家债券时,定期存单和国债凭证由财政部门委托银行代为保管。
  2.转存银行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家债券时,财政部门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经办机构凭加盖财政专户印章的银行原始凭证复印件记账。
  (五)收入户、支出户银行费用的支付
  在办理基金缴拨业务是,收入户、支出户发生的所有银行费用,(如:购买支票、凭单等工本费、手续费等)都从工作经费中支付,不再从基金中列支。
  二、基金缴拨结算票据
  为保证农保基金缴拨结算票据的规范化管理,规定我市农保经办机构和财政专户在农保基金缴拨结算时的专用票据,分别为《北京市社会保险专用基金票据》、《北京市行政事业性统一银钱收据》。
  三、基金的监督检查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基金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的基金和结余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本流程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原规定与本流程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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