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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颁布日期】:2006-10-9
【法律文号】:京医保发[2006]65号 【执行日期】:2006-11-1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京医保发[2006]65号
【字体:  
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青光眼手术治疗单病种付费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合理控制医疗费用,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的负担,经研究决定对青光眼手术治疗的医疗费用实行按病种付费。现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青光眼手术治疗单病种付费试行办法》,请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做好按病种付费相关管理工作,在确保医疗质量的前提下,切实降低医疗成本,为参保人员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本办法采取按规定病种费用支付额后付制的结算方式,不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支付。病种费用支付额分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额、参保人员自付额两部分,参保人员在出院时需按规定交纳自付额及不列入病种费用支付额的医疗服务费用;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后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无论实际费用高于或低于规定支付额,均按规定的支付额支付。
  在实行按病种付费的过程中,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使用的检查治疗及药品不受现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支付范围限制。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卫生部门所制定的疾病诊疗常规及相关要求,如治疗中发生意外,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本通知自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青光眼手术治疗单病种付费试行办法
  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青光眼手术治疗病种费用支付额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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