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保障局: 根据省政府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要求,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已由省厅办理转为委托各市劳动保障局办理,为了加强外国人来皖就业管理工作,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国人来皖就业管理的权限 从2006年8月1日起,外国人来皖就业申请办理就业许可证、就业证的,直接向所在地的市(地)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规定》要求具体负责办理。各市不得再委托区、县级劳动保障部门经办外国人来皖就业的行政许可。对不认真执行《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许可审批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省厅收回其经办权限,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申请材料和办理程序 (一)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的申报材料 1.拟聘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填写《聘用外国人的就业申请表》3份,并提供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中央级用人单位、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聘用外国人的无须主管部门审批,可持有关文件直接办理); 2.拟聘外国人的意向书; 3.拟聘外国人的申请报告; 4.拟聘外国人的履历证明(应有从事其工作的专业技术和从事该工作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5.拟聘外国人的健康状况(当年)证明(所在国公立医院出具的健康报告书,要求公证); 6.拟聘外国人的学历或专业资格证明(要求公证); 7.用人单位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8.拟聘外国人的有效护照及能代替护照的证件;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 (二)外国人就业证明的申报材料 1、办理外国人就业证的申请报告; 2、《外国人就业登记表》3份; 3、被聘用外国人所持职业签证的有效原件和复印件; 4、有效护照及能代替护照的证件; 5、被聘外国人的健康状况(当年)证明(市以上卫生防疫部门或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报告书); 6、与被聘外国人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不得超过5年); 7、用人单位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被聘外国人近期免冠照片(2寸)1张; 9、法律、法规规定其它文件。 (三)办理程序 1.受理。接到用人单位申请,凡材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应予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经办人员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和劳动力市场供需情况进行核准,提出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3.决定。局领导根据审查意见做出行政决定,签署意见。 4.发证。经办人员根据局领导的行政决定,对符合规定的及时签发《外国人就业许可证》或《外国人就业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证书的发放和管理 (一)证书编号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按照“市简称”+“外就许字”+“年度”+“第”+“3位顺序号”的规则编制号码(例如:合外就许字2006第001号); 2.《外国人就业证》按照“市简称”+“外就字”+“年度”+“第”+:“3位顺序号”的规则编制号码(例如:合外就字2006第001号)。 (二)证书收费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人就业证》实行免费发放。 (三)证书专用章和钢印 各市要刻制外国人就业管理的专用印章和钢印,具体内容为“XXX市外国人就业管理专用章”。 四、基础台账和统计 各市要认真做好基础台账工作,每半年上报一次《外国人来皖就业登记表》,要按照规定及时填报,《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和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情况表》(劳社统就业14号),7月10日前上报半年报,次年元月10日前上报年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