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市劳动保障局、经委(工经委、经贸委、煤炭局、工业发展局、安监局)、财政局,省属煤炭企业: 为促进我省煤炭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4号)要求,现将我省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执行范围 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适用于我省各类煤炭企业的井下职工。具体发放范围为:井下采掘工人、辅助工人,安检人员及井下采掘、辅助队的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种类及标准 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包括:井下津贴、班中餐补贴和夜班津贴。具体标准如下: (一) 井下津贴 1.井下采掘工:25-30元/工 2.井下辅助工:15-20元/工 3.安检人员、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井下津贴,按本企业井下辅助工标准执行。 (二)班中餐补贴 凡在井下工作,因工作需要不能上井就餐的工作人员,班中餐补贴为8元/工。班中餐补贴由企业集中用于井下职工的伙食,不得挪作他用或以现金支付给职工个人。 (三)夜班津贴 井下职工的夜班津贴为12元/工。实行前夜班和后夜班工作制的井下工作岗位,前夜班津贴为6元/工,后夜班津贴为10元/工。 三、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资金来源 调整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所需资金可以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调整津贴标准增加的工资在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 四、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实施 (一)各类煤炭企业要认真执行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规定,切实落实井下人员的相关待遇。企业确定和发放的井下艰苦岗位津贴不得低于上述标准。 (二)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标准。企业发放职工工资时,应将职工艰苦岗位津贴与岗位工资及其他工资性收入分项列支。 (三)实行吨煤工资含量计件制的企业,应结合职工出勤情况,在吨煤工资以外发放井下艰苦岗位津贴。 (四)各企业要结合这次调整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工作,采取多种措施,提高井下职工的收入水平,形成合理的井下人员与地面人员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并在提高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同时,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切实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 (五)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时间,从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 (六)各市应将本通知及时转发到地方煤炭企业,并于2007年3月底以前将本地区煤炭企业的执行情况报省劳动保障厅、省经委、省财政厅备案;省属煤炭企业集团直接将执行情况报省劳动保障厅、省经委、省财政厅备案。 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省属企业,每年年终要将本企业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执行情况(各标准执行人数及总额)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