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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总工会 企业联合会 【颁布日期】:2006-6-19
【法律文号】:劳社[2006]45号 【执行日期】:2006-6-19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总工会 企业联合会
劳社[2006]45号
【字体:  
关于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活动的意见
  各市劳动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在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中的作用。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起,在全省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活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进一步创新协调劳动关系方式,提高用人单位劳动管理水平,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提升工业园区的素质和形象,促进园区经济发展,为我省奋力崛起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活动范围
  各市、县、区所属的工业园区(包括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园区、科技园区等)和产业集聚区。
  三、创建目标
  2006年,重点在合肥、芜湖市进行试点,其他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创建活动试点工作;2007年各地级市都要开展创建活动试点工作;2008年全省各市、县、区全面开展创健活动。通过创建活动,进一步推动《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各项国家劳动标准的落实;完善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提高劳动管理水平;健全企业劳动关系自主协调机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建立维护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的长效机制。
  四、创建标准
  (一)园区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和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对园区内企业带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开展协商,预防和调解劳动纠纷,未发生30人以上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二)园区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和雇主组织,并积极开展活动。
  (三)企业劳动管理制度健全,劳动合同签订率100%,并依法履行劳动合同。
  (四)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并依法履行集体合同。
  (五)企业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六)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七)企业认真执行国家工时制度。
  (八)企业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安全生产措施健全,三年内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九)企业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十)企业建立健全工会组织。
  (十一)企业建立健全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组织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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