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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残疾人联合会 【颁布日期】:2005-12-16
【法律文号】:劳社[2005]80号 【执行日期】:2005-12-16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残疾人联合会
劳社[2005]80号
【字体:  
转发关于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国家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城镇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享受社保补贴的范围和标准
  城镇残疾下岗失业职工以个人名义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以及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可按上年度全省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2%给予补贴,所需资金从当地结余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二、社保补贴的申请和资金拨付
  符合享受社保补贴条件的残疾人,持《残疾证》和已缴费证明到参保地的残疾人联合会申请,经参保地残疾人联合会审查后,每季度或半年将享受社保补贴人员花名册及享受的养老保险补贴汇总,统一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经核准后将补贴资金转入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由当地残疾人联合会按批准享受的补贴标准发还给参保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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