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行业统筹单位: 根据安徽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劳社〔2006〕66号)第31条规定,1995年12月31日前获得国家及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退休时仍保持国家及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的,按月分别发给基础养老金的4%、2%的补助金。补助金计发公式为: 补助金=(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4%(国家级劳模)或2%(省部级劳模) 特此通知,请各地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