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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6-5-11
【法律文号】:劳社秘[2006]128号 【执行日期】:2006-5-11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劳社秘[2006]128号
【字体:  
关于企业离休人员工伤待遇问题的复函
  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企业离休人员工伤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煤社保[2006]13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企业离休人员因工致残的生活护理费问题
  因工负伤的企业离休人员(含建国前退休老工人,下同),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需要生活护理的,享受工伤生活护理待遇。
  二、关于企业工伤离休人员死亡后供养亲属抚恤金问题
  因工负伤的企业离休人员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规定而死亡的,且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以离休人员生前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之和(建国前退休老工人以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奖金之和)为基数,按规定比例计发。
  三、关于离休人员因工致残后死亡的丧葬补助金问题
  因工负伤的企业离休人员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规定死亡的,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四、费用支付标准和支付途径
  因工致残的生活护理费支付标准、支付途径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支付途径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字[2004]74号)规定执行。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的工伤,达到一级至四级的离休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补助金由养老保险基金按因病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标准支付,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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