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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 【颁布日期】:2008-5-6
【法律文号】:市劳险[2008]12号 【执行日期】:2008-5-10
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
市劳险[2008]12号
【字体:  
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等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社保局,市局有关处(室):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近日下发了《关于公布二○○七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的通知》(冀劳社办[2008]61号),公布了2007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9911元。据此,现就有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5月10日起,企业在申报6月份缴费时,缴费基数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659.25元,作为核定补缴往年或特殊人员缴费的缴费基数;  
     (二)月最低缴费基数为995.55元(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三)年封顶缴费基数为59733(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0%),从今年1月份起执行,6月份结算时作调整。  
       二、计算2008年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中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659.30元。  
       三、业务联网的各县(市)、区社保机构,自5月10日起,按上述统一调整后的常量数据和业务程序受理申报核定,进行业务结算。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自谋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体参保人员,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缴费年度的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即每月按332元缴纳。对于低收入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基数,即最低每月按200元缴纳。对于高收入的人员,可分别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0%或300%作基数,即每月按664元或996元缴纳。按低基数缴费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相应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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