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颁布日期】:2008-3-24 |
| 【法律文号】:沪劳保养发(2008)9号 |
【执行日期】:200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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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养发(2008)9号 |
| 关于2008年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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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政府,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自2008年1月1日起,对本市2007年底前已按小城镇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增加养老金,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养老金。 二、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养老金所需费用由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养老统筹基金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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