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8-3-24
【法律文号】:沪劳保养发(2008)10号 【执行日期】:2008-1-1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养发(2008)10号
【字体:  
关于2008年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通知
  各区、县政府,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沪府办[2007]64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自2008年1月1日起,对2007年底前按照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增加养老金,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的具体标准由各区、县政府确定,其中,对月养老金低于172元的人员,其增加养老金应不低于每人每月60元。
  二、按本通知规定提高待遇所需费用由各区(县)、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需要登录:查看法律需要付出咨询分3分!法律会员不受此限制。
广告位展示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