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并轨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尽快成立以劳动保障、财政部门为主,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小组,明确职责分工,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程序,稳步实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并轨工作列入今年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明确牵头单位,就业、劳动工资、失业保险、社会保险等部门抽调专人,组成工作专班,形成劳动保障部门内部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合力。 二、抓紧制定并轨工作计划。尚未完成并轨工作的地区,要以目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为重点,采取得力措施,确保2005年底基本完成并轨工作,其中,今年11月份以前,必须完成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的并轨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认真调查摸底,切实掌握目前仍在中心和出中心未解除劳动关系下岗职工的基本情况和底数,摸清未就业下岗职工特别是“4050”和“4555”人员的情况,搞好资金测算(有关情况统计表和资金测算表分别见附件2和附件3)。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对象范围、政策措施和工作推进计划,并对人员分类安置、资金筹集使用等做出安排,落实到位。特别是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要提前逐一制定周密的处理预案和应对措施,责任到人,确保并轨工作平稳推进。实施方案经当地政府审定后,抓紧组织实施,并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三、做好并轨工作的宣传。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要坚持正面宣传,重点是面向有并轨任务的企业和并轨对象,及时全面准确地将并轨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操作程序向企业和下岗职工宣传解释清楚,指导和帮助企业深入细致地做好并轨人员的思想工作,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对于并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突发事件,要按照预案做好稳定和宣传解释工作。 四、建立并轨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各地要建立并轨工作定期报告制度,于每季度后一周内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书面报告并轨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目前尚未上报有关情况统计表和资金测算表的,由市、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联合汇总,加盖两家印章,连同市(州)直和各县(市)报表一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失业保险和就业处、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附件: 1.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有关工作的通知(略) 2.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情况统计表(略) 3.资金供求测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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