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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建设厅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监察厅 湖北省司法厅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湖北省总工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颁布日期】:2005-12-9
【法律文号】:鄂劳社文〔2005〕165号 【执行日期】:2005-12-9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建设厅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监察厅 湖北省司法厅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湖北省总工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鄂劳社文〔2005〕165号
【字体:  
关于转发《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全国总工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大宣传工作力度
  各地要在“四五”普法及“五五”普法中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农民法制夜校、劳动保障责任牌等渠道,多形式开展保护农民工权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普及,对守法的用人单位要加强宣传和鼓励,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可有选择地予以新闻曝光。进一步提高用人单位法制观念和劳动者的维权意识。
  二、加快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各地要认真贯彻《湖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办法》(鄂劳社文〔2005〕105号),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健全建筑企业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同时在交通、水利、餐饮、服装等行业要参照建筑行业的办法启动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企业特别是使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大力推行劳动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管理台帐,切实加强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管理。按照《湖北省用人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暂行办法》及其实施意见的要求,年内在所有市、州逐步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及时记入诚信档案,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各企业主管部门对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欠付比较严重的单位应及时给予新闻曝光。各商业银行应支持劳动保障部门推行企业农民工工资按月、银行代发制度。
  三、加强工资纠纷处理
  各级地方工会要指导用人单位健全工会组织,完善企业调解委员会,积极将工资纠纷化解在企业内部。劳动保障部门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完善、便捷、高效的维权机制。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拖欠工资,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提供法律援助,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对拒不接受劳动保障监察处罚的用人单位,应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的案件应快立快结。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摸清建筑、交通、水利、餐饮、服装等使用农民工较多企业的工资拖欠情况,加大清欠工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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