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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总工会 湖北省企业联合会
【颁布日期】:2005-11-21
【法律文号】:鄂劳社函〔2005〕378号
【执行日期】:2005-11-21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总工会 湖北省企业联合会
鄂劳社函〔2005〕378号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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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维护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工会法》、《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湖北省实施<工会法>办法》和劳动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各类企业应普遍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当前重点应放在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力争在5年左右时间内大多数企业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工资收入是职工生活的主要来源,是职工劳动权益的核心,是职工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是建立稳定和谐的新型劳动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国家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分配新机制的关键环节;是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增强其针对性和实效性的重要途径。加强这项工作,对于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理顺企业内部分配关系,调动广大职工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实现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将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
在全省企业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方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探索以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具体形式。当前应着力构建和完善三个机制:一是工资决定机制,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定期就工资制度、形式、水平、支付及调整办法等进行协商;二是工资增长机制,通过工资协商使职工工资收入随企业效益增长而增长,与企业劳动生产率、政府工资指导线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调整变化等相适应;三是工资分配监督机制,企业工资分配、支付和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等应通过职代会、公开栏等渠道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推进企业工资协商工作的目标是:推动全省所有具备条件的企业依法、适时、有效开展工资协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小型企业比较集中或同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积极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或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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