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局《关于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一次性安置人员要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紧急请示》(荆劳社文[2005]3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原有缴费时间的处理意见》(劳社厅发[2004]11号)中,已经将城镇事业单位职工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作为不符合领取失业金条件的情形之一,并且规定该失业人员的原有缴费时间应当予以保留,待其重新就业并再次参保后,其前后缴费时间可以合并计算。因此,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的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原有缴费时间按照劳社厅发[2004]11号文件规定执行。
|